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审计局 字体:[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358号)规定,现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至6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可向乐清市审计局法制科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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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审计局

                                2018年612

 

附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法律规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逐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架、职能定位、审计范围、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及其所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明确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3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成中心城区、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区。

3.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市级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规上企业。

三、明确内部审计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指导督办工作开展,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重点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保证公共资金、国有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与风险审计,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及绩效的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加强质量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明确职责定位,严格审计程序,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估机制,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强审计资源管理,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

(五)提升内审价值

各单位应当以价值与需求为导向,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通过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充分挖掘审计价值。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充分体现审计价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和整改落实机制,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努力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

四、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职责。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建立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核实内部审计作出的审计结果后可以直接利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审计局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协助、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二)强化内部审计行业自律

市内部审计协会作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要在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实务推介、调研宣传、分类指导等工作,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服务指导作用。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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