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7-1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农办 字体:[ ]

现将乐清市财政局、农办联合起草的《乐清市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乐清市农办,联系人:曾新潮,电话:0577-61880767。

 

附件:乐清市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程,进一步规范农培专项资金补助办法与标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浙农办〔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是市政府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技能,促进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而设立的培训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培训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培训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为导向,重点培训设施农业、循环农业、种子种苗、农田经营、农产品流通、水产经营、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先进实用技术,以及农业政策法规与经营管理知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失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和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证书,促进其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

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以实用型、技艺型、创业型培训为主。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乡村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培训技术原理、新型工艺与设备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龙头企业业主、农产品行业协会带头人、农家乐经营业主、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农村经营能人,重点培训市场营销、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品牌战略等课程;村干部等服务类人才,主要培训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行政管理知识、农业科技实用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农产品市场营销知识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引导理论等。

第三章  培训计划及实施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要坚持“三挂钩”原则:与市场需求挂钩、与技能发证挂钩、与就业挂钩。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三挂钩”原则要求,年初编制全年培训计划,每期培训项目和名单需上报市农办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六条 市农培办要根据年度经费安排全市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工作任务指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培训工作,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培训机构须经市农培办评审确认。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自身文化素质。受培训农民参加培训时,要认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培训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九条 已核定的培训项目按文件规定结算,新增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实际培训项目的成本由市农办农培办核定,上级要求组织培训的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具体补助标准为:

1、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补助400元/证,中级证书补助600元/证,高级证书补助800元/证。

2、本科、大专学历教育培训每人获得毕业证书后补助4000元/证。

3、省级农民培训项目的经费标准,按照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短期班(5天、40学时)(浙财农[2015]45号)2000元/人,提升班(8天、64学时)3000元/人,研修班(15天、120学时)5000元/人予以补助,省级农民培训经费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农民培训主管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和标准拨付到承担任务的校区。

第十一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乐人社〔2012〕78号)精神,按照年度乐清市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素质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通过补助培训费的方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或在培训缴费时按标准立即减免。

第十四条 培训资金按实际培训人数结算。部门直接组织培训的,由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表、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和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农培办申请结算补助资金;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统一汇总,提交资料申请表、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和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农办农培办申请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培办提交的资金申请表、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予以审核拨付。

第六章  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受训农民补贴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负担(培训机构开具票据,挂牌价格都必须同时注明学费、各级上报补贴额度以及受训农民实际承担额度等)。

第十七条 培训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八条 所有培训单位都要建立农民培训档案和台账,记录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试考核合格率、就业情况等,以便于市农培办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市农办要加强对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培训机构的工作考核,定期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农办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并接受审计部门对农培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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