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烟草专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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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的实施。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由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实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或拒不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生产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且曾因生产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的; (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或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卷烟价值5万元(或数量5万支)以上,且曾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的; (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进货总额达到5万元(或数量5万支)以上,且曾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的; (四)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曾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四次的; (五)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持证人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不予取消经营资格。 第六条 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一)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情形时,烟草专卖局应当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即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处理审批。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取消经营资格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四)告知。案件处理审批后,在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员应制作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五)决定和送达。承办人员应根据处理审批情况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并制作《送达回证》。 (六)注销和抄告。承办人员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抄告持证人所在辖区专卖管理所办理相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手续。 (七)结案归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表》提出结案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持证人是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温州烟草专卖管理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实施细则》(温烟专〔2012〕20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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